集团动态Group dynamics

首页 集团动态 动态资讯

动态资讯

打造中国热力品牌

房子没有住人,还需要交供暖费?律师告诉你原因!

上传日期:2018-10-12 | 编辑:本站

根据《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》规定“长期空关房屋,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”,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长期集体供暖状况所作的规定,虽然现在不少新的住宅采取了一户一闸的供暖方式,但是共有部分的供暖仍需全体业主共同承担,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”,这就说明了共有部分供暖是需要大家共同承担的,不能以没有居住为由不履行共有部分的供暖费,七十二条还规定“不得以放弃权利作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”。

 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。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;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
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,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、楼梯、过道、电梯、外墙面、水箱、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,对物业管理用房、绿地、道路、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。

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,又负有义务,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,不履行义务。对此,本条明确规定,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例如,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,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;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,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,不交纳暖气费用。

 

关注金沙总站4066
0431-88880101
XML 地图